红河州地税系统税收执法及行政管理责任制

县(市)局
第一部份 公共职责     第二部份 具体岗位职责(一 )

分局、所
第一部份 公共职责     第二部份 具体岗位职责

   县(市)局
第二部分 具体岗位职责 
( 一 )


2.1 领导岗

2.1.1局长岗
2.1.1.1 岗位职责
一、负责及时传达和贯彻落实各项税收、费规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决策,完成各项管理工作任务;
二、负责对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措施执行的审批;
三、负责对重大税务案件的审批;
四、负责对税务行政处罚的审批;
五、负责对查询银行账户的审批;
六、负责对调取以前年度账簿资料的审批;
七、负责对《证据保全申请审批表》的审批;
八、负责对《回避申请书》的审批;
九、负责对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赔偿相关资料的审批;
十、负责对《欠税清册》和欠税公告事项的审批;
十一、负责对延期缴纳税款事项的审批;
十二、负责对税收计划编制的审批;
十三、负责对税收会计、统计、票证事项的审批;
十四、负责对减免退税申请的审批;
十五、负责对阻止欠税人出境事项的审批;
十六、负责对执法检查事项的审批;
十七、负责对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
十八、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批;
十九、负责对税收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及过错责任追究的审批。

2.1.1.2 工作规程
一、对各项税收、规费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决策,于会后五日内召开会议或以其他方式传达;
二、对《冻结存款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证》即时审批、退回;
三、对《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等资料即时审批、退回;
四、对《扣缴税款通知书》、《查封(扣押)证》、《强制执行申请表》以及《拍卖(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即时审批、退回;
五、对《证据保全申请审批表》1日内审批、退回;
六、对《回避申请书》2日内审批、退回;
七、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等资料2日内审批、退回;
八、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等资料即时审批、退回;
九、对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代理委托书等资料即时审批、退回;
十、对《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审批表》即时审批、退回;
十一、对《停止执行税收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即时审批、退回;
十二、对《中止复议通知书》即时审批、退回;
十三、对税务当事人延长复议期限的申请即时审批、退回;
十四、对《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即时审批、退回;
十五、对《欠税清册》、呆帐税金、核销死欠和欠税公告事项的即时审批、退回;
十六、对延期缴纳税款事项的1日内审核、退回。
十七、对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或委托代理人应诉的相关文书即时审批、委托、退回;
十八、对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相关法律文书的即时审批、退回;
十九、对税务行政赔偿的相关法律文书的即时审批、退回;
二十、对税收计划编制、执行情况分析的即时审批、退回;
二十一、对税收会计、统计、票证事项的审批;
二十二、对减免退税的申请即时审批、退回;
二十三、对阻止欠税人出境事项的审批、退回;
二十四、对执法检查计划、方案的审批
二十五、对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
二十六、对税收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及过错责任的追究审批,当日审批、退回;
二十七、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清理的审批。

2.1.1.3 考核内容
一、是否及时传达各项税收、规费政策、决策和规定;
二、是否按规定时间对各项上报文书、审批表等资料进行审核、审批;
三、审核、审批结果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2.1.1.4 考核路径
查阅各有关会议记录,相关岗位上报的资料及由本岗签署意见的申请报告、审批表、检查报告等资料,看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各项审核、审批工作。

2.1.1.5 扣分标准
一、对各项税收、规费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决策未及时传达,影响工作开展的,每次扣5分;
二、未按规定时间对各项文书、审批表、资料进行审核、审批的,每户(次)扣2分;
三、审核、审批结果不真实、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每户(次)扣10分。

2.1.2 副局长岗

2.1.2.1 岗位职责
一、协助局长管理全局各项工作任务,并对局长负责;
二、根据县级党组的分工完成对分管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负责对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核、报批管理;
四、负责纳税申报方式核定和委托代征事项的审批;
五、负责对稽查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协查相关法律文书及资料的审批和报批;
六、注销税务登记、非正常户认定及非正常户申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审批;
七、负责对延期办理纳税申报事项等资料的审批;
八、负责对发票管理事项的审批;
九、负责对结算发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等的审核;
十、负责对财务不健全企业及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纳税额事项的审批
十一、负责对减免税申请的审批;
十二、负责对所得税管理事项的审批;
十三、负责对《欠税清册》的审核、报批;
十四、负责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资格(年审)表的审批;
十五、负责对减免退税申请的审核、报批;
十六、负责对双定户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和使用税控装置申请的审批;
十七、负责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资格认定、年审、取消资格等事项的审批;
十八、负责对科室草拟的税收政策、征管办法及措施等规范性文书的审核;
十九、负责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事项的审核、报批;
二十、负责对税行政处罚的审核、报批;
二十一、负责对举报奖励的审核、报批;
二十二、负责对行政复议案件相关资料的审核、报批;
二十三、负责对反避税事项的审批
二十四、负责一般税务案件审理事项的审批
二十五、负责对重点税源管理的审核、审批;
二十六、负责对分管科室工作的报表审核;
二十七、负责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行使代位权、撤消权的审核、报批;
二十八、负责对过错责任的调查、追究、执行审核、报批;
二十九、负责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批;
三十、负责对规费事项的审核和审批;
三十一、负责对农业税收事项的审核和审批;
三十二、根据局长授权对有关审批事项进行审批。

2.1.2.2 工作规程
一、及时安排布置分管工作,协助局长完成分管工作任务;
二、对纳税申报方式核定和委托代征事项的审批;
三、对稽查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协查相关法律文书及资料1日内审批和报批;
四、对延期办理纳税申报事项等资料1日内审核审批;
五、注销税务登记、非正常户认定及非正常户申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审批;
六、对发票管理事项的审批;
七、对结算发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等的审核
八、负责对财务不健全企业及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纳税额事项的审批;
九、对减、免税申请1日审核;
十、对所得税管理事项的审批,包括优惠政策企业资格认定、取消的审批和总机构管理费提取、财产损失、其他税前列支项目、企业技术开发费集中提取等审批事项, 1日内审核;
十一、对《欠税清册》即时审核;
十二、对公路货运发票开票人资格认定,自收到申请即时审核;
十三、对减免退税申请的审核;
十四、对关联企业《预约定价协议》的审核;
十五、对《呆账税金确认申请表》或《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即时审核;
十六、对双定户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和使用税控装置的申请的1日内审核;
十七、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资格认定、年审、取消资格等事项1日内审核;
十八、对科室的各种调查报告、调研报告在1日审核、退回;
十九、对科室草拟的税收政策、征管办法及措施等规范性文书在2日内审核、审批;
二十、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事项的审核;
二十一、对税行政处罚的审核;
二十二、对举报奖励的审核;、
二十三、对行政复议案件相关资料的审核;
二十四、对反避税事项的审批;
二十五、对一般税务案件审理事项的审批
二十六、对重点税源管理的审核;
二十七、对分管科室工作的报表即时审核;
二十八、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行使代位权、撤消权的审核;
二十九、对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调查、追究、执行审核;
三十、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清理的审批;
三十一、对规费事项的审核和审批;
三十二、对农业税收事项的审核和审批;
三十三、根据局长授权对有关审批事项进行审批、退回。

2.1.2.3 考核内容
一、是否及时布置、检查分管工作;;
二、是否按规定时间对各项文书、审批表等资料进行审核;
三、审核、审批结果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2.1.2.4 考核路径
查阅各有关会议记录,各岗位上报的资料及由本岗签署意见的申请报告、审批表、检查报告等资料,看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各项审核、审批工作。

2.1.2.5 扣分标准
一、未协助局长管理全局各项工作任务的,未及时安排布置分管工作,影响工作开展的,每次件扣5分;
二、未按规定时间对各项上报文书、审批表、资料等进行审核、审批的,每户(次)扣2分;
三、审核、审批结果不真实、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每户(次)扣10分;
四、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县级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每次(件)扣5分。


2.2 税政科、股

2.2.1 科、股长(副科、股长)岗

2.2.1.1 岗位职责
一、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税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所制定的税收管理制度、办法和措施;
二、负责对起草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核把关;
三、负责各税种地方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单项税种税收管理方面的制度、办法;
五、负责税收减免退及其他涉税相关事项的审核、报批上报工作;
六、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对涉及税前扣除项目进行登记,审核、报批上报工作;
七、负责有关税种重点税源的监控和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地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工作;
九、完成领导和上级交办的其他税收执法工作。

2.2.1.2 工作规程
一、对本科室起草的税收政策规范性文件在2日内审核完毕,转交本科档案管理岗;
二、对上级下发的文件经局领导批示后,根据本局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落实意见,经领导审批后,拟文转发各分局(所)贯彻执行。
三、对基层各分局(所)报送的地方各税种减免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等各种需审核审批的资料,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审核完毕,并及时上报、审批,退回;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办理税收抵免、税前弥补亏损,处理财产损失,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及其他涉税及税前扣除项目的申请,自收到资料后5日内完成审核或报批;
五、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审核、审批在7日内完成;
六、对其他各种资料的审核、报批,在收到其他岗转来的资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将审核、报批的资料返还相关岗位办理;
七、对地方各税种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按规定写出分析报告。

2.2.1.3 考核内容
一、是否及时起草、转发有关税收政策方面的文件;
二、是否及时贯彻落实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措施和要求;
三、是否及时对减免税、税收优惠政策、弥补亏损、税前扣除项目等审批表、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报批;
四、是否及时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进行审核、审批;
五、是否按规定对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写出分析报告;

2.2.1.4 考核路径
查阅本科发文及规范性文件内容,有关调研报告或分析报告;看各岗位上报的资料及由本岗签署意见的申请报告、审批表等资料,查各项税收政策的贯彻的落实情况,各分局(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是否存有行业性或普遍的错误,看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各项审核、审批工作,各项审批审核意见是否符合规定。

2.2.1.5 扣分标准
一、未及时制订、转发有关税收政策的文件、通知,未及时提出落实意见,造成影响工作开展的,每次(件)扣5分;
二、制订的具体措施和意见与有关税收政策违背,造成执行错误每(次)项扣10分;
三、未按规定时间对各项上报文书、审批表、资料等进行审核、报批的,每户(次)扣2分,审核、报批的资料未及时返还的一次扣2分;
四、审核、报批结果不真实、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每户(次)扣5分;
五、未按规定进行调查研究的,每缺1次(件)报告的扣2分;
六、对税收政策执行监控中发现的税收政策的错误,未及时处理纠正的,每一次(项)扣2分;
七、未按时、按量、按质完成其他临时性工作每次(件)扣4分。


2.2.2 税收政策管理岗

2.2.2.1 岗位职责
一、负责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资格认定的审核、报批;
二、负责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资格取消审核、报批;
三、负责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资格年审;
四、负责中国居民身份认定;
五、负责外国居民身份认定;
六、负责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管理;
七、负责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管理
八、负责其他涉税事项的审核、报批;
九、负责对各税种台账的建立、登记及统计上报;
十、负责税收政策文件的管理;
十一、负责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审验;
十二、负责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审核、审验;
十三、负责货物运输业数据汇总传输工作;
十四、负责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报表资料的收集、审核、汇总、上报。

2.2.2.2 工作规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资格认定
(一)资料接收
接收基层税务分局(所)待批事项核查岗报来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资料及调查报告等资料。根据《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核实资料种类和数量,双方在《税务文书传递卡》上签字确认。具体申请资料包括:
1、社会福利企业
(1)《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
(2)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3)《残疾证》;
(4)《安置民政对象审批表》;
(5)《残疾人员名册》;
(6)安置的残疾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7)企业经营范围;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1)《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3)《下岗证》或《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富余人员身份证明》;
(4)下岗失业及富余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待业人员名单;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3、校办企业
(1)《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
(2)校办企业证书;
(3)主办学校出资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1)《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
(2)《资源综合利用证书》;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生产经营情况;
(5)财务核算情况;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5、内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企业
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两个月内递交申请报告。
纳税人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1)《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
(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3)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4)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不需经贸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6、环保企业
(1)《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
(2)提供其设备(产品)属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的证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7、其它税务认定
(1)《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初审
1、对照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资格认定标准的规定,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具体项目和政策依据如下:
(1)社会福利企业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
(3)校办企业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
(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
(5)内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企业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二条,财税字[1999]290号)
(6)环保企业
(依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
(7)其他税务认定
2、依据资料审查的结果,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对纳税人申请资料不齐的,说明理由,退回基层税务分局(所)待批事项核查岗转纳税人补正,并在《税务文书传递卡》签字确认;
(2)纳税人的申请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在《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说明理由,退回基层税务分局(所)待批事项核查岗;
(3)符合企业优惠政策资格认定标准的,进行审核或认定。
(三)审核、认定
本岗于5日内将申请资料与待批事项核查岗提交的调查报告相核对,并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
1、情况属实且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资格认定标准的,在《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报领导岗同意后,按照认定管理权限,由本岗履行报批手续;
2、情况不实且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资格认定标准的,在《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说明不予认定的理由,退回基层税务分局(所)待批事项核查岗,并在《税务文书传递卡》签字确认。
(四)资料回退
按认定管理权限报批后将已审批的《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和其他证件、资料等于接到之日起10日内退回基层税务分局(所)待批事项核查岗。并在《税务文书传递卡》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签注承办情况。
(五)资料归档
本岗于认定事项办结后5日内,将各项认定的所有申请、审批资料分户整理、装订,传递到档案管理岗存档。
具体项目和资料种类:
1、社会福利企业
(1)《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取消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
(2)《残疾证》;
(3)《安置民政对象审批表》;
(4)《残疾人员名册》;
(5)安置的残疾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经营范围;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2、校办企业
(1)《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取消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
(2)主办学校出资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1)《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取消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
(2)《资源综合利用证书》;
(3)生产经营情况;
(4)财务核算情况;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4、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
(1)《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取消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
(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5、其它认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资格年审
(一)资料接收
接收基层税务分局(所)待批事项核查岗传入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资格年审申请资料,根据《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核实资料种类和数量,双方在《税务文书传递卡》上签字确认。
申请资料具体包括:
1、《税务认定年审申请审批表》;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初审
1、对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资格年审标准,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具体项目和政策依据如下:
(1)校办企业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云财税[2004]21号)
(2)社会福利企业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
(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七款,(94)财税字第001号)
(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
(5)吸纳下岗职工企业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
2、依据资料审查的结果,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对纳税人申请资料不齐的,说明理由,退回基层税务分局(所)待批事项核查岗转纳税人补正。并在《税务文书传递卡》签字确认;
(2)纳税人的申请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在《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说明理由,退回基层税务分局(所)待批事项核查岗;
(3)符合企业优惠政策资格年审标准的,进行审核或认定。
(三)复审
本岗将申请资料与调查报告相核对,情况属实符合企业减免税资格认定标准的,在《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四)报批
按照认定管理权限,由本岗履行报批手续,负责上传审批资料。
(五)资料回退
在《税务文书传递卡》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上签注承办情况,连同已审批的《税务认定年审申请审批表》和其他证件、资料等退回待批事项核查岗。
(六)资料归档
将下列资料整理、装订后,传递到档案管理岗存档:
1、《税务认定年审申请审批表》;
2、《企业年检登记表》;
3、其它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七)时限要求
本岗自接收资料到信息、资料传递应于10日内完成。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资格取消
(一)资料接收
1、本岗接收基层税务分局(所)待批事项核查岗报来的取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资料及实地调查报告资料。根据《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核实传递资料的种类和数量,在《税务文书传递卡》签字确认。
2、审核
审核相关岗位提供的线索及相关证据、资料,经确认不应享受企业减免税资格的,起草取消企业减免税资格的报告,制作《取消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说明取消资格的理由。
(二)报批
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报领导岗报批。
(三)负责接收已审批的资料。
1、根据已审批的取消企业减免税资格的报告,将已审批的《取消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取消税务认定通知书》、《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等资料,在《税务文书传递卡》确认签字,转基层税务分局(所)待批事项核查岗;
2、本岗确认不应享受企业减免税资格的,将已审批的《取消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取消税务认定通知书》、《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等资料,在《税务文书传递卡》确认签字,传基层税务分局(所)待批事项核查岗。
(四)资料归档
将下列资料整理、装订后,传递到档案管理岗存档:
1、取消企业减免税资格的报告;
2、《取消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
(五)时限要求
本岗自资料接收到资料归档全过程应于20日内完成。
四、中国居民身份认定
(一)资料接收
接收基层税务分局(所)待批事项核查岗报来的居民身份认定申请资料及调查材料。根据《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核实资料种类和数量,双方在《税务文书传递卡》上签字确认。
申请资料具体包括:
1、《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审批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居民身份证、护照;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
(二)审核
对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基层税务分局(所)的书面调查报告进行审核。
1、中国居民法人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分公司以及居民个人在境外提供劳务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向州、市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
2、在华外籍企业根据有关居民判定标准的规定构成中国居民的,向州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1]043号)
3、根据申请资料和待批事项核查岗的核查结果,按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认定标准的,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岗审批,在《税务文书传递卡》上签字;
(2)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说明不予认定的理由,退回基层税务分局(所)待批事项核查岗,在《税务文书传递卡》上签字。
(三)报批
根据局领导岗的审批意见,按照管理权限,由本岗履行报批手续,负责上传审批资料,并负责接收已审批的资料。
(四)资料归档
将下列资料整理、装订后,传递到档案管理岗存档:
1、《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审批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五)工作时限
1、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州级税务机关税收政策管理岗;
2、自收到州级税务机关税收政策管理岗的审核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中国居民身份证明》或《中国居民身份证明(适用于外籍个人和居民)》,传递到基层税务分局(所)待批事项核查岗。
五、外国居民身份认定
(一)资料接收
接收基层税务分局(所)报来的外国居民身份认定申请资料及调查材料,根据《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核实资料种类和数量,双方在《税务文书传递卡》上签字确认。申请资料具体包括:
1、个人身份证件、护照;
2、委派公司开具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职业证明;
3、有关劳务合同;
4、有关国家税务当局开具的负有居民纳税义务的证明(个人);
5、银行贷款协议或合同副本;
6、国家政府间文化、体育交流协定或计划及演出或表演合同;
7、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
(二)审核
1、对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与调查材料进行对照审核,外国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向州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根据申请资料和待批事项核查岗的核查结果,按以下情况处理:
(1)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居民身份证明资料进行核实认定,符合条件的,可允许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填写《外国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申请审批表》(RD021),由纳税人具有居民身份的缔约国税务主管当局在该表居民证明栏签字;
(2)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同意的理由,退回待批事项核查岗。并在《税务文书传递卡》签字确认。
(三)报批回退
按照管理权限,本岗负责履行报批手续,并接收已审批的资料,经审批确认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退回基层税务分局(所)待批事项核查岗。双方在《税务文书传递卡》上签字确认。
(四)资料归档
将所有申请、审批资料整理、装订后,传递到档案管理岗存档。并在《税务文书传递卡》签字确认。归档资料包括:
1、企业所在国有关当局出具的法人证书(副本)或复印件;
2、企业所在国税务当局出具的居民证明;
3、有关协议、合同副本(或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文件;
5、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五)工作时限
1、自接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日报批。
2、自收到州级税务机关税收政策管理岗的审核意见,在2日内制作《中国居民身份证明》或《外国居民身份证明(适用于外籍个人和居民)》,传递到基层税务分局(所)待批事项核查岗。
六、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管理和出具
(一)接收申请
接收基层税务分局(所)待批事项核查岗传递来的境内机构(指公司、企业、机关团体及各种组织等)及个人要求提供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的税务凭证的申请资料;
凡个人支付500美元(含500美元)以上,境内机构对外支付1000美元(含1000美元)以上,除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证明外,还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收入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
(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
申请资料包括:
1、企业申请报告;
2、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证件。
(二)审核、出具凭证
对照下列规定,负责对境内机构要求提供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资料进行审核,传递待批事项核查岗核对有关税款缴纳信息,并负责接收待批事项核查岗的核实情况,双方在《税务文书传递卡》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签字确认。
根据不同情况出具相应的税务凭证。
1、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装饰、维修、设计、调试、咨询、审计、培训、代理、管理、承包工程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和税票由收入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开具;
上述所指"直接从事",是指为履行合同或协议,境外企业来华或委托境内机构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或劳务;
(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
2、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担保费、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版权、商誉等)、财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等,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和税票由收入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开具;
(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
3、为我国境内企业提供各种服务或转让各种债权、权益等而取得并由我国境内企业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我国境内企业本身在境外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差旅费、会议费、商品展销费、境外分支机构费用、境外承包工程代垫费用等);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6号)
4、下列收入,根据我国现行税法和税收协定的规定,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境内机构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需提供按审批权限上报批准后由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文件及《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
(1)外国企业为我国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等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
(2)境内中资金融机构、企业在境外发行债券,对境外债券持有人所支付的债券利息;
(3)外国政府或其所拥有的金融机构,或我国与对方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所指定的银行、公司,其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所取得的利息;
(4)境外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给我国国家银行及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
(5)我国境内机构购进技术、设备、商品,由外国银行提供卖方信贷,我方按不高于对方国家买方信贷利率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
(6)我国境内机构从境外企业购进技术、设备,其价款的本息全部以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偿还,或者用来料加工装配工缴费抵付,而由境外企业取得的利息;
(7)境外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我国境内用户提供设备所取得的租金,其中所包含利息,凡贷款利率不高于出租方国家出口信贷利率的;
(8)境外企业、个人从事有关规定项目所取得的收入,若按照我国与对方国家或地区、县级所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免于征收所得税(可不提供《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
(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
5、下列情况,依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免于征税或不征税,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相关税务证明:
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劳务费、服务费、佣金费、手续费,如广告费、维修费、设计费、咨询费、代理费、培训费等,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不征税,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应提供当地税务机关提供的《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
(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
6、以下情况,可不提交税务凭证:
(1)外国政府贷款给我国政府和国家银行取得的利息,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免于征税,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不需提供税务机关的税务凭证;
(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
(2)对我国运输企业发生在境外的各项费用,在购付汇时,可不提供相关税务凭证;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6号)
(3)我国进出口贸易项下发生在境外的佣金、保险费、赔偿费,在购付汇时,可不提供相关税务凭证;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6号)
7、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我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支付个人购付汇时,不需提供税务凭证。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6号)
(三)凭证回退
将开具的《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居民身份证明》转基层税务分局(所)待批事项核查岗。双方在《税务文书传递卡》上签字确认。
(四)台帐登记
本岗位将企业要求提供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情况,做好登记台帐,统计有关数据。
(五)资料归档
将所有申请、审批资料整理、装订后,传递到档案管理岗存档。并在《税务文书传递卡》签字确认。归档资料包括:
1、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文件;
2、《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
3、《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
4、企业居民身份证明(或复印件);
6、企业的申请报告;
7、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六)工作时限
1、本岗应自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日完成上报审批。
2、自收到州、市级税务机关税收政策管理岗的审核意见,在2个工作日传递到基层税务分局(所)待批事项核查岗。
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
(一)资料接收
负责接收基层税务分局(所)待批事项核查岗传递来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申请资料。根据《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核实资料种类和数量,双方在《税务文书传递卡》上签字确认。
申请资料具体包括:
1、总机构管理费提取的审批
(1)《管理费汇集企业名单》;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提取额度、提取方式的说明;
(4)上年分项管理费收支决算表、本年计划提取数(包括摊提企业的名称和具体数额)及分项费用增减情况表;
(5)《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
(6)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7)总机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8)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9)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和证件。
2、财产损失的审批
(1)《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及附表《财产损失明细表》;
(2)由州以上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鉴定和确认证明;
(3)企业当年财务决算表;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3、企业技术开发费集中提取审批
(1)纳税年度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
(2)纳税年度技术开发费预算表;
(3)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决算表;
(4)上年度集团公司会计决算报表;
(5)上纳税年度集团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企业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前出售的职工住房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证件。
5、对跨地域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所得或损失确认的核准
(1)经资产交易各方企业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交易协议或合同; 
(2)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审核的交易资产的验资报告; 
(3)资产交易各方申请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原因;
(4)企业申请报告;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证件。
6、对跨地域企业整体资产置换损益确认的核准
(1)经资产置换各方企业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置换协议或合同; 
(2)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审核的置换资产的验资报告; 
(3)资产置换各方申请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原因;
(4)企业申请报告;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证件。
7、其他所得税前列支项目审批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证件。
(二)初审、报批
1、 对照相关文件规定,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1)总机构管理费提取
(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
(2)财产损失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
(3)企业技术开发费集中提取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049号)
(4)企业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前出售的职工住房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1条第三款,国税发[2001]39号)
(5)地域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所得或损失确认的核准资料
(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
(6)跨地域企业整体资产置换损益确认的核准资料
(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
2、依据资料审查的结果,按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税前扣除规定的,自接收资料之日起3日内由本岗通知待批事项核查岗进行实地调查,并在《税务文书传递卡》签字确认;
负责接收待批事项核查岗提交的书面调查报告。本岗收到待批事项核查岗提交的书面调查报告后,核对申请资料与调查资料,情况属实符合税前扣除的,2日内报领导岗审批,自接收审批资料之日起2日内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
(2)不符合税前扣除规定的,自接收资料之日起7日内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连同其他证件、资料等退回基层税务分局(所)待批事项核查岗。
(三)资料归档
将所有申请、审批资料整理、装订后,传递到档案管理岗存档。
1、总机构管理费提取的审批
(1)《管理费汇集企业名单》;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提取额度、提取方式的说明;
(4)上年分项管理费收支决算表、本年计划提取数(包括摊提企业的名称和具体数额)及分项费用增减情况表;
(5)《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
(6)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7)总机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8)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9)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和证件。
2、财产损失的审批
(1)《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及附表《财产损失明细表》;
(2)由市以上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鉴定和确认证明;
(3)企业当年财务决算表;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3、企业技术开发费集中提取的审批
(1)纳税年度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
(2)纳税年度技术开发费预算表;
(3)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决算表;
(4)上年度集团公司会计决算报表;
(5)上纳税年度集团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企业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前出售的职工住房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证件。
5、对跨地域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所得或损失确认的核准
(1)经资产交易各方企业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交易协议或合同; 
(2)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审核的交易资产的验资报告; 
(3)资产交易各方申请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原因;
(4)企业申请报告;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证件。
6、对跨地域企业整体资产置换损益确认的核准
(1)经资产置换各方企业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置换协议或合同; 
(2)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审核的置换资产的验资报告; 
(3)资产置换各方申请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原因;
(4)企业申请报告;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证件。
7、其他所得税前列支项目审批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证件。
(四)工作时限
同意税前扣除的,必须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截止日10日前完成审批手续。
八、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管理
(一)资料接收
负责接收基层税务分局(所)待批事项核查岗报来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申请资料。根据《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核实资料种类和数量,双方在《税务文书传递卡》上签字确认。
申请资料具体包括:
1、财产损失的审批
(1)《个人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及附表《财产损失明细表》;
(2)由市以上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鉴定和确认证明;
(3)企业当年财务决算表;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2、其他所得税前列支项目审批
(1)企业申请报告;
(2)《个人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证件。
(二)初审、报批
1、对照有关文件规定,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2、依据资料审查的结果,按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税前扣除规定的,自接收资料之日起3日内由本岗通知待批事项核查岗进行实地调查,并负责接收待批事项核查岗提交的书面调查报告。双方在《税务文书传递卡》签字确认;
(2)本岗收到待批事项核查岗提交的书面调查报告后,核对申请资料与调查报告,情况属实符合税前扣除的,5日内报领导岗审核后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上分别签署审核意见,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
(3)不符合税前扣除规定的,自接收资料之日起7日内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连同其他证件、资料等退回待批事项核查岗。
(三)资料归档
将下列资料整理、装订后,传递到档案管理岗存档。
1、财产损失的审批
(1)《个人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及附表《财产损失明细表》;
(2)由具有相关资格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鉴定和确认证明;
(3)企业当年财务决算表;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2、其他所得税前列支项目审批
(1)企业申请报告;
(2)《个人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证件。
(四)工作时限
同意税前扣除的,必须在所得税申报截止日10日前完成审批手续。
九、其他涉税事项的审核、审批
(一)资料接收
负责接收基层税务分局(所)待批事项核查岗报来的其他涉税事项的申请资料。根据《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核实资料种类和数量,双方在《税务文书传递卡》上签字确认。
(二)初审、报批
1、对照有关文件规定,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2、依据资料审查的结果,按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自接收资料之日起3日内由本岗通知待批事项核查岗进行实地调查,并负责接收待批事项核查岗提交的书面调查报告。双方在《税务文书传递卡》签字确认;
(2)本岗收到待批事项核查岗提交的书面调查报告后,核对申请资料与调查报告,情况属实的,2日内报领导岗审核完,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
(3)不符合规定的,自接收资料之日起7日内签署审核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连同其他证件、资料等退回待批事项核查岗。
(三)资料归档
将所有申请、审批资料整理、装订后,传递到档案管理岗存档。
十、各税种台帐的建立、登记及统计上报
建立各税种台帐,接收各基层税务分局(所)税源管理岗上报的各税种台帐,将税种台帐登记进行汇总,写出汇总分析报告送领导岗审批后上报。
十一、税收政策文件的管理
(一)税收政策文件的范围
1、税收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2、税收政策管理的实施办法;
3、税收政策的具体执行标准;
4、个体纳税户适用税收政策的管理办法;
5、对重点税源户的认定管理建议;
6、税收政策贯彻执行的调查报告;
7、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审批文件。
(二)具体操作程序:
1、管理对象:
(1)对一般性文件的管理,如"通知"、"批复"、"报告"、"请示"等;
(2)对税务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如"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决定"等。
2、税务一般性文件的办理程序
(1)草拟文件初稿;(2)传送到办公室审核;(3)办公室传送领导岗签发;(4)领导岗传送办公室编辑;(5)办公室传送本岗位校对,转规范性文件管理岗发出。
3、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办理程序
草拟文件初稿;
转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岗,并在《税务文书传递卡》上签字确认。
4、在文件执行一定时期后,向基层税务分局(所)调查收集文件运用中的意见和建议;
5、根据各基层税务分局(所)的意见和建议提出再次修订文件的需求,并按上述程序办理。
6、工作时限:
(1)税务一般性文件:从收到有关文书资料或接收领导岗指令之日起到转交办公室审核止,在5日内完成。
(2)税务规范性文件:从草拟好之日起到传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岗,在1日内完成。
十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审批
(一)收到基层税务分局(所)报送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1、经审核符合条件且由本级审批的:
(1)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上签署意见;
(2)填制《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3)在该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自开票纳税人"确认专用章;
(4)将上述资料、证件传递给基层税务分局(所);
(5)将营业执照复印件、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或行车证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归档。
2、经审核符合条件但由州级审批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一并上报州级税务机关。
3、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退回基层税务分局(所)。
(二)收到州级税务机关下发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及批复的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基层税务分局(所)。
十三、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审核
(一)收到基层税务分局(所)报送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1、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一并上报州级税务机关。
2、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退回基层税务分局(所)。
(二)收到州级税务机关下发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及批复的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基层税务分局(所)。
十四、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审验
自开票纳税人年审
(一)收到基层税务分局(所)报送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1、经审核合格且由本级批准的:
(1)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及《发票领购簿》上加贴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2)将上述证件及其他附送资料传递给基层税务分局(所)。
2、经审核合格但由州、市级批准的,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一并上报州级税务机关。
3、经审核不合格且由本级批准的:
(1)暂缓通过年审,要求其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如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开。
(2)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年审合格办理;整改不合格的:
①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意见,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并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②将上述证件及其他附送资料传递给基层税务分局(所)。
4、经审核不合格但由州、市级批准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一并上报州级税务机关。
(二)收到州级税务机关批复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基层税务分局(所)。
自开票纳税人日常审验
(一)收到基层税务分局(所)报送的《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1、经审核属实且由本级批准的,在《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后,传递给基层税务分局(所)。
2、经审核属实但由州级批准的,在《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上报州级税务机关。
3、经审核不属实的,在《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传递给基层税务分局(所)。
(二)收到州级税务机关批复的《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基层税务分局(所)。
十五、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审验
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
(一)收到基层税务分局(所)报送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二)审核后,在《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年审合格或不合格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上报州级税务机关。
(三)收到州级税务机关批复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基层税务分局(所)。
代开票中介机构日常审验
(一)收到基层税务分局(所)报送的《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1、经审核属实的,在《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上报州级税务机关。
2、经审核不属实的,在《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传递给基层税务分局(所)。
(二)收到州级税务机关批复的《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基层税务分局(所)税源管理岗。
十六、货物运输业数据汇总传输
通过《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等系统,汇总基层税务分局(所)上传的《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并进行审核校验,将汇总并审核校验后的电子信息按以下情况进行传递:
(一)实行县(市)级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信息交换模式的,县(市)级地税局于每月20日前将汇总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电子信息传递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同时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信息传递登记表》上登记。
(二)实行州级或省级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信息交换模式的,县(市)级地税局于每月18日前将汇总的货物发票清单电子信息上传州级地方税务局。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
十七、负责对基层税务分局(所)退税管理岗上报的纳税人的退税申请、资料审核,报领导岗审批后传递到县(市)级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
十八、按规定期限向基层税务分局(所)收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写出工作总结上报州级税务机关。

2.2.2.3 考核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的时限完成认定、审批工作;
二、审核认定结果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三、是否按规定使用文书。

2.2.2.4 考核路径
查阅《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税务文书传递卡》、《税务文书认定申请审批表》、《取消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税务认定年审登记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信息传递登记表》《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等资料,看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各项认定、审批事项。

2.2.2.5 扣分标准
一、未按规定时限完成认定、审批工作的,每户(次)扣2分;
二、审核认定结果不真实、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每户(次)扣5分;
三、未按规定使用文书的,每户(次)扣1分。


2.2.3 减免税管理岗

2.2.3.1 岗位职责 
负责对基层税务分局(所)上报的税收减免的审核(报批)。

2.2.3.2 工作规程
税收减免的审核(核批)
适用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减征、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管理。
一、资料接收
本岗接收基层税务分局(所)待批事项核查岗上报的纳税人报送的减免税申请资料及相应的书面调查报告。根据《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核实传递资料的种类和数量,并在《税务文书传递卡》上签字确认。
申请资料具体包括:
(一)、各类减免税应报送的基本资料
1、纳税人的书面申请(包括减免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及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相关资料。
(二)各单项减免税应报送的专门资料:
1、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1)具有《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①减免税申请表;
②营业执照副本;
③税务登记证副本;
④《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⑤资产负债表;
⑥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⑦《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减免税申请审核表》;
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具有《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①减免税申请表;
②营业执照副本;
③税务登记证副本;
④《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⑤资产负债表;
⑥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⑦《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减免税申请审核表》;
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具有《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①减免税申请表;
②营业执照副本;
③税务登记证副本;
④《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⑤企业财务报表;
⑥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⑦《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减免税申请审核表》;
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4)具有《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①减免税申请表;
②营业执照副本;
③税务登记证副本;
④《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⑤企业财务报表;
⑥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⑦《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减免税申请审核表》;
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5)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①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②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③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④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⑤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⑥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⑦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⑧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减免税申请审核表》;
⑩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6)持有《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税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①减税申请表;
②营业执照副本;
③税务登记证副本;
④《加工型劳跟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⑤资产负债表(新办企业)或财务报表(现有企业);
⑥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⑦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7)持有《街道社区、县级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税时,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①减税申请表;
②营业执照副本;
③税务登记证副本;
④《加工型街道社区、县级小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⑤资产负债表(新办企业)或财务报表(现有企业);
⑥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⑦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8)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
①营业执照副本;
②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再就业优惠证》;
④《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申请审核表》;
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民政福利企业税收减免:
(1)《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
(2)《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3)"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4)"四残"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5)企业生产人员的总人数的有效证明;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3、校办企业税收减免;
(1)《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
(2)《校办企业证书》;
(3)主办学校的出资文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4、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在技术转让、技术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的税收减免:
(1)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或省级外经贸部门(涉外合同)的认定证明文件;
(2)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3)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发票复印件;
(4)技术合同汇总一览表;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5、新办企业的税收减免:
(1)企业批准成立的文件;
(2)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6、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1)"三废"利用证书;
(2)"三废"利用认定表;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7、环保企业的税收减免:
(1)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8、西部地区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企业的税收减免:
(1)企业必须在申请报告中说明其生产的产品属于哪类、哪种产品,鼓励类产业、产品和技术所占收入的比重;
(2)产品成本明细表;
(3)产品销售明细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9、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税收减免 (以地换地迁建):
(1)土地转让合同和发票复印件;
(2)土地购买合同和发票复印件;
(3)税务机关核实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证明材料;
(4)计划部门(或国土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10、扩大对外劳务合作规模税收减免:
(1)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单位与境外劳务人员接收单位签订的劳务输出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单位与外派劳务人员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1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税收优惠政策:
(1)不良资产的合法、有效证明;
(2)处置不良资产的发票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12、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1)书面申请报告(说明减免的类型、金额、理由);
(2)《减免税申请报告表》;
(3)《免税险种营业收入明细表》;
(4)盖有公章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13、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1)《减免税申请表》;
(2)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3)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证明其身份的证明;
(4)企业总人数的有效证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14、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税收优惠政策:
(1)《减免税申请书》;
(2)《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3)退役士兵居民身份证;
(4)《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15、科技成果转化免征个人所得税:
(1)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科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和科学技术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1998]171号)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企业登记手续及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的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
(3)《减免税申请书》;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16、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者免征个人所得税:
(1)本地民政部门出具的遭受自然灾害及损失的证明;
(2)《减免税申请书》;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17、国家征用、收回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1)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征用、收回房地产批复文件;
(2)房屋所有权证;
(3)土地使用权证;
(4)建设项目计划批复文件;
(5)建设工程规划批复;
(6)《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18、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20%减免土地增值税:
(1)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合建协议书);
(2)土地受让合同;
(3)建设项目计划批复文件;
(4)建设工程规划批复;
(5)普通标准住宅设计图纸;
(6)根据税务机关要求填写的《普通标准住宅审核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19、因实施城市规划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1)政府部门下达的转让原房地产等批复文件;
(2)规划建设方案;
(3)污染扰民搬迁项目计划书;
(4)转让房地产协议书;
(5)《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6)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
(7)有关的税费缴纳凭证(印花税、交易手续费、评估费等);
(8)《国家征用、收回及搬迁企业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表》;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0、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1)遭受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的相关证明材料;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1、对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免征营业税:
(1)代表机构工商登记证复印件1份;
(2)代表机构成立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经贸部门批准);
(3)代表机构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
(4)代表机构在华业务情况介绍(注明总机构地址、电话、网址);
(5)代表机构的营业税征免界定表一式3份;
(6)凡需认定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的派出机构是生产型企业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该代表机构的派出机构的产品介绍说明及相关资料:
②该代表机构的派出机构的产品注册商标证明;
③该外国企业驻京代表的派出机构的情况简介;
④该代表机构的派出机构的组织结构图(总部、其分支机构、代表处等);
⑤该代表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当地注册登记的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7)凡需认定外国企业的派出机构是政府机构或民间组织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的派出机构所在地政府、税务及有关部门的证明资料;
②该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的派出机构的情况简介。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2、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1)企业财务报表;
(2)减免税申请表;
(3)企业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3、房产税困难减免:
(1)企业财务报表;
(2)减免税申请表;
(3)企业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4、车船使用税困难减免:
(1)企业财务报表;
(2)减免税申请表;
(3)企业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5、对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的资源税减免:
(1)遭受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的相关证明材料;
(2)减免税申请表;
(3)企业财务报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6、其他项目的税收减免审批。
二、初审
对照相关文件规定,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与基层税务分局(所)的书面调查报告和书面意见进行初审。
具体项目和政策依据:
1、营业税
(1)民政福利企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
(2)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3)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税收优惠政策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4]9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010号)
(4)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营业税税收减免审批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发改企业[2004]2284号)
(5)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营业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6)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18号;)
(7)随军家属就业免征营业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8)校办企业免征营业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
(9)对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免征营业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
2、企业所得税
(1)校办企业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2)民政福利企业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4)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5)新办企业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3号)
(6)遭受自然灾害的企业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7)乡镇企业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8)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云财税字[2004]21号)
(9)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兴办的第三产业企业)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94)财税字第001号)
(10)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县级的新办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示范项目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项目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财税字[1996]028号)
(11)242家科研机构转制企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5号)
(12)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060号)
(13)军队保留家属工企业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084号)
(14)农业龙头企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国税发[2001]124号)
(15)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的福利彩票发行收入中用作社会福利基金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福利彩票用作社会福利基金部分的发行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45号)
(16)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收入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财税字[1997]075号)
(17)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国税发[2000]024号)
(18)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二条,财税字[1999]290号)
(19)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至第五条,财税字[1997]114号)
(20)西部地区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
(21)下岗再就业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208号;《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和财税[2003]133号;《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03号)
3、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
(2)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工商户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208号)
(3)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税收优惠政策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010)
(4)科技成果转化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
(5)随军家属就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6)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者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4、房产税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免征房产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2)房产税困难减免
(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六条)
5、城镇土地使用税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免征土地使用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2)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7条)
6、土地增值税
国家征用、收回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20%减免土地增值税
(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因实施城市规划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7、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困难减免
(依据:《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六条)
8、资源税:
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资源税减免
(依据:《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1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资源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2]17号)
9、其他减免税
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三、审核、审批
本岗将申请资料与调查报告相核对,依据资料审核的结果,按以下情况处理:
1、属于县(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权限的:
(1)符合现行减免税政策的,应拟处理意见后报县(市)级领导岗以局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后,以正式文件予以批复基层税务分局(所),并由基层税务分局(所)转交待批事项核查岗交纳税人,并各自互相在《税务文书传递卡》上签字确认;
(2)不符合现行减免税政策的,应将理由及处理意见报县(市)级领导岗以局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后,以正式文件予以批复基层税务分局(所),并由基层税务分局(所)转交待批事项核查岗交纳税人,并各自互相在《税务文书传递卡》上签字确认;
2、对不属本级审批权限的:
符合现行减免税政策的,应拟处理意见后报县(市)级领导岗以局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后,以正式文件按税收管理权限报州级税务机关,待州级税务机关批复后,拟文报局领导岗签发后,转文批复基层税务分局(所),并由基层税务分局(所)转交待批事项核查岗交纳税人,并在《税务文书传递卡》上签字确认。
四、资料归档
将所有申请、审批资料整理、装订后,传递到档案管理岗存档。
归档资料包括: 
(一)民政福利企业:
1、书面申请报告(说明减免的类型、金额、理由);
2、《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表》、《减免税申请报告表》、《房产税减免税申请表》、《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
3、盖有公章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残联劳服企业证书复印件;
5、税务机关及残联部门认可的《福利企业"四残"人员名单》;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校办企业:
1、书面申请报告(说明减免的类型、金额、理由);
2、《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表》、《减免税申请报告表》;
3、盖有公章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校办企业证书复印件;5、学校隶属关系证明;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含符合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标准的县以上工会部门办企业):
1、书面申请报告(说明减免的类型、金额、理由);
2、《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表》;
3、盖有公章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复印件;
5、税务机关认可的《劳服企业从业人员名单》;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新办第三产业企业:
1、书面申请报告(说明减免的类型、金额、理由);
2、《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表》;
3、盖有公章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企业若年度中间开业,并申请从下一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提供基层税务分局(所)的批准证明;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保险企业:
1、书面申请报告(说明减免的类型、金额、理由);
2、《减免税申请表》;
3、《免税险种营业收入明细表》;
4、盖有公章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六)其他纳税人:
1、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书面申请报告;
2、《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减免税资格认定文件、证明或证书;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五、工作时限
1、本岗应在接收申请资料之日起7日内送领导岗审批。
2、自接收领导岗审批资料之日起5日内,将已审批的《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和其他证件、资料等上报或退回基层税务分局(所)待批事项核查岗。

2.2.3.3 考核内容
一、是否按工作时限要求完成审核、报批、退回资料;
二、审核审批结果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三、是否按规定使用文书。

2.2.3.4. 考核路径
查阅《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税务文书传递卡》、《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和报批文件等资料,看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各项减免税审批事项。

2.2.3.5. 扣分标准
一、未按规定工作时限完成审批、报批、资料退回工作的,每户(次)扣2分;
二、审批结果不真实、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每户(次)扣5分;
三、未按规定使用文书的,每户(次)扣1分。


2.2.4 档案管理岗

2.2.4.1 岗位职责
一、负责对涉及本科的税收文书、资料的收集、整理。
二、负责对本岗收集、整理的税收文书、资料的移交、归档、移送;
三、负责对本科的文书、资料档案的保管、调阅、销毁。

2.2.4.2 工作规程
一、税收文书
本科的收文、发文及外收文件,根据文书档案规定的要求,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分类装订成册。
二、税收政策类档案
对分局(所)上报的各种减免税、弥补亏损、税前扣除项目等档案信息资料,按一户一卷,统一保管的要求进行分类装成册,按档案保管的年限进行保管。
三、应移送县局档案室统一保管的档案资料,于年度终了15日移送办公室档案管理岗;
四、对本科各类税收政策报表资料,于年终1个月内收集整理归档,分类装订成册。

2.2.4.3 考核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对税收政策类文书及本科的发文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移交、移送;
二、是否按要求对各种审批表、申请资料、报表资料等归档,装订成册。

2.2.4.4 考核路经
按照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进行检查。

2.2.4.5 扣分标准
一、未按规定办理税收文书、资料收集、移交、移送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
二、未按规定对税收档案进行整理、归档的,每发生一户扣2分;
三、税收档案的保管、调阅、销毁不符合要求的,每户(项、次)扣5分。


2.3 计划会计科、股

2.3.1 科、股长 (副科、股长)岗

2.3.1.1 岗位职责
一、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税收计会统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县局所制定的计会统方面的制度、办法和措施;
二、负责税收票证及票款结报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制定税源管理办法,加强对重点税源的监控;
四、加强欠税核算管理,协助征管部门制定清欠计划,组织落实追缴欠税;
五、负责退税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起草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核把关;
七、完成领导和上级交办的其他税收执法工作。

2.3.1.2 工作规程
一、对上级下发的文件经局领导批示后,根据本局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经本局领导审批后,拟文转发各分局(所)贯彻执行;
二、税收计划编制、经济税源的调查分析报告、税收预测报告、税收计划执行情况、代征、代扣手续费申请的审核收到资料1日内完成并报主管局长审批;
三、对重点税源报表和分析的审核审批收到资料1日内完成;
四、会计统计事项的审核,会统报表的审核,税收会计、统计检查结果的审核在2日完成;
五、税收票证管理相关事项的审核审批1日内完成并退还资料;  
六、对本局的票证、报表等资料在收到资料1日内审核完毕并退回资料;
七、对其他各种资料的审核、审批,在收到其他岗转来的资料之日起两日内完成,将审核、审批的资料返还相关部门办理。

2.3.1.3 考核内容
一、对收文是否及时贯彻落实;
二、是否及时审核税收计划及执行情况报告;
三、是否对会计统计相关的报表进行及时审核;
四、是否及时对税收票证管理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审批;
五、是否对其他资料进行审核、审批。

2.3.1.4 考核路径
查看税收计划,税收计划执行情况表,会计统计报表,会计统计分析报告,税收票证报表等看是否进行审核报批,查看收发文记录看是否及时落实有关会计统计政策。

2.3.1.5 扣分标准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的一次扣3分;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核税收计划及执行情况报告的一次扣3分;
三、对会计统计相关报表未进行及时审核的一次扣2分;
四、未对税收票证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审批的一次扣2分;
五、对其他资料未进行审核、审批的一次扣3分;
六、未认真审核相关报表资料经审核后报表资料仍存在错误的一次扣5分。


2.3.2 税收计划管理岗

2.3.2.1 岗位职责
一、负责组织经济税源调查分析;
二、负责税收收入预测和分析;
三、负责税收计划的编制与核批;
四、负责税收收入计划执行检查和分析;
五、负责重点税源汇总、分析、上报。

2.3.2.2 工作规程
一、经济税源调查分析
(一)资料接收
1、接收基层税务分局(所)税源管理岗传来的税源调查资料;
2、搜集经济管理部门的相关资料。
根据《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核实传递资料的种类和数量,在《税务文书传递卡》上签字认可。
(二)经济税源调查的基本程序
1、确定调查任务(包括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州级税务机关下达,县(市)级领导安排,计划管理环节自定的调查任务);
2、组织调查组,分配落实任务;
3、拟订调查方案;
4、采集、整理调查资料;
5、分析调查资料,提出初步结论;
6、编写调查报告。
(三)审批上报
本岗将经济税源调查报告报领导岗审核后,上报州级税务机关。
(四)资料归档
调查方案、调查资料和经济税源分析报告传递档案管理岗。
二、税收预测和分析
(一)资料接收
1、基层税务分局(所)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传来的总体经济税源预测分析及重点税源分户预测分析;
2、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传来的会计、统计数据;
3、稽查计划及成果分析岗传来税收稽查对税收收入的增减预测分析;
4、其它岗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根据《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核实传递资料的种类和数量,在《税务文书传递卡》签字认可。
(二)编制税源预测分析报告
本岗根据预测结果,编制月份、季度、年度税源预测分析报告。
(三)审批上报
将预测分析报告报领导岗审批,根据时限报州级税务机关。
(四)资料归档
税源预测分析报告传递档案管理岗,传递过程中根据《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核实传递资料的种类和数量,在《税务文书传递卡》签字认可。
三、税收计划编制与核批
(一)资料接收
1、财政部门传来的年度预算数据;
2、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传来的税收数据;
3、基层税务分局(所)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传来的收入预测数。
根据《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核实传递资料的种类和数量,在《税务文书传递卡》签字认可。
(二)税收计划草案的编制与报批
1、税收计划草案编制
依据基层税务分局(所)税收计划管理岗传来的重点税源企业调查资料、上期税收计划完成情况、年度税源预测分析报告及GDP数据等其他资料,自上而下核定分配计划指标,编制全局税收计划草案。
2、上报审批
本岗将税收计划草案报领导岗审批,提交县(市)级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根据审批情况进行修改,经主管领导岗审批后编制正式的税收计划建议书上报州级税务机关税收计划管理岗。
(三)税收计划接收与落实
本岗接收州级税务机关核定分配计划指标并下达执行。年度税收计划是国家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计划目标确定后,本岗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和组织收入工作的需要,将税收计划落实到基层税务分局(所)执行。
(四)信息、资料传递
1、将已审批的税收计划传递到基层税务分局(所)税收计划管理岗。
2、将已审批的税收计划传递到本级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
(五)资料归档
税收计划分配有关报表和资料传档案管理岗归档,传递过程中根据《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核实传递资料的种类和数量,在《税务文书传递卡》签字认可。 
四、税收计划执行检查和分析
(一)按旬掌握税收入库情况
按照州、市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内容,根据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提供的相关数据信息,了解税收收入的入库情况,掌握税收收入进度。
(二)按月分析、检查税收收入情况
1、根据税收会统报表编制《分征收单位税收计划完成情况表》、《分税种和主要品目税收计划完成情况表》、《各单位分收入级次税收完成情况表》、《各单位主要税种税收完成情况表》等资料;
2、及时了解各基层税务分局(所)组织收入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为形成月份税收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提供资料;
3、按期与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核对应征、入库、退税数据,掌握数据的差异和变化,分析税源变化对税收计划完成情况的影响;
4、定期检查各基层税务分局(所)的税收计划执行情况,督促税收计划的落实。
(三)编写计划执行情况分析报告
税收计划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应按月(季、年)编写,要求简明扼要,重点突出。 
(四)审批上报
月份终了后10日内、年度终了后15日内将税收计划执行情况分析报告报领导岗审核后分别报县(市)级领导和州级税务机关。
(五)资料归档
填制《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税务文书传递卡》,将税收计划执行情况分析报告等报表资料传递档案管理岗归档。
五、重点税源汇总、分析、上报
(一)资料接收
负责接收基层税务分局(所)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传递的《全国重点企业税源状况月报表》和重点税源分户分析报告。根据《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核实传递资料的种类和数量,在《税务文书传递卡》签字认可。
(二)资料初审
对基层税务分局(所)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提交的报表资料和报告内容进行审核,资料不准确的退回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补正,数据准确的予以接收。
(三)编报重点税源企业报表和分析报告
对资料初审后的《全国重点企业税源状况月报表》、编制本局重点税源报表和分析报告。
1、编报重点税源企业报表
对于按有关规定达到监控标准的企业,以纳税人企业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纳税申报附列表的数据为基础,按月填报《全国重点企业税源状况月报表》;
2、编写重点税源分析报告
根据传递的重点税源报表和本岗汇总编制的重点税源报表,分析重点税源的税源变化,把握重点税源变化的原因和对收入的影响程度,为准确进行税收收入分析提供依据。
(四)资料报批、上报
本岗将所编制的重点税源报表和分析报告报领导岗审批后,按照重点税源管理权限和报送时限,上报县(市)级领导和州级税务机关。
(五)重点税源数据库管理
对于按有关规定达到监控标准的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源监控管理采用建立税源监控数据库的办法进行。通过建立重点税源数据库,对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和税收情况进行全面监控管理,应做好数据的保密工作,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对外提供和引用。对泄密造成的后果,将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资料归档
本岗留存的资料,按规定进行归集、整理。填制《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税务文书传递卡》,传递档案管理岗归档。包括:
1、《全国重点企业税源状况月报表》;
2、重点税源分析报告。

2.3.2.3 考核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完成税收计划的编制;
二、是否按规定对税收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
三、是否按规定对重点税源进行了管理。

2.3.2.4 考核路径
查阅税收计划草案,《税收计划执行情况表》,看是否对税收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并制定相应措施;查阅本单位编制的重点税源报表和分析报告。

2.3.2.5 扣分标准
一、未按规定完成税收计划编制的,扣5分;
二、未按规定对税收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编写税收计划执行情况分析报告的,每缺一份扣1分;
三、未按规定对重点税源进行管理,没有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扣5分,没有编报重点税源企业报表的,每缺报一份(次)扣1分,报表数据错误,每错一个数字扣1分;没有编写重点税源分析报告的,每缺一份扣5分。


2.3.3 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

2.3.3.1 岗位职责
一、负责基层税务分局(所)上报税收会计凭证的接收、审核和制作、装订;
二、负责基层税务分局(所)上报税收会计凭证汇总与金库的对账工作;
三、负责基层税务分局(所)上报税款退库处理;
四、负责基层税务分局(所)上报代扣、代征手续费核算;
五、负责基层税务分局(所)上报欠税核算;
六、负责基层税务分局(所)上报呆账税金核算;
七、负责基层税务分局(所)上报税收会计、统计核算;
八、负责编报税收会统报表、提供税收会计核算数据;
九、负责税收会计、统计分析,编报会计、统计分析报告;
十、负责检查基层税务分局(所)税收会计、统计核算制度的执行情况。

2.3.3.2 工作规程
税收会计核算单位按其对税收资金管理任务的不同,分为直接管理税收资金上解的单位(简称上解单位)、直接管理税收资金入库的单位(简称入库单位)、管理税收资金上解和入库双重业务的单位(简称双重业务单位)及管理部分税款上解和部分税款入库的混合业务单位(简称混合业务单位)四种。因此,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根据会计核算单位的分类分别进行设置。
上解单位,指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上解业务,而不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税务机关。它是入库单位的基层核算单位,核算税收资金从应征到上解的过程,为了满足上解单位考核税收收入任务的需要,它还必须将税款的提退也纳入其核算范围,以便提供税款上解净额指标。
入库单位,指直接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而不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和上解业务的税务机关。它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上级核算单位,它核算税收资金从应征到入库(提退)的全过程。
双重业务单位,指既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上解业务,又直接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税务机关。它核算税收资金从应征到入库(提退)的全过程。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第四条,国税发[1998]186号)
税收会计凭证分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一、原始凭证
(一)原始凭证接收
各种核算单位的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接收由纳税申报管理岗、税款征收岗、税源管理岗、稽查执行岗、税收票证管理岗、欠税综合管理岗、减免税管理岗、上(下)级税务机关、国库转来的原始凭证,本岗制作的原始凭证以及通知其它相关岗位传来的原始凭证。按原始凭证所反映经济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六大类。
1、应征原始凭证,具体包括:
(1)《纳税申报表》(地税征收的各种税、费申报表);
(2)《××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
(3)《企业纳税定额申请核定表》;
(4)《____年(季)度纳税营业额申报核定表》或《定税清册》;
(5)《调整定额税款通知书》;
(6)《核准停业通知书》;
(7)《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
(8)《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
(9)《预缴税款通知书》;
(10)《申报(缴款)错误更正处理决定书》;
(11)《税务处理决定书》(含审计决定书和财政监督检查处理(处罚)决定书所查处税款需税务机关征收的);
(12)《加收滞纳金通知书》;
(13)《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
(14)《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15)《应征凭证汇总单》;
(16)法院判决书;
(17)《票款结报单》;
(18)数据电文申报方式下由纳税申报管理岗制作的纳税申报清册;
(19)其他应征凭证。
为便于会计记账和票证保管,对此类凭证由基层税务分局(所)、稽查局装订归档,同时,要求征收人员或代征单位(人)在结报税款时汇总填制一份《票款结报单》,作为应征凭证。
2、减免凭证,具体包括:
(1)征前减免的,其减免凭证为记载减免税款的《纳税申报表》;
(2)退库减免的(指先征后退的减免税),其减免凭证为《税收收入退还书》签发收入退还书时,必须在收入退还书的备注栏注明减免性质;
(3)其他减免税以《减免税批准通知书》为减免税原始凭证。
3、征解凭证,具体包括:
(1)各种缴款书报查联及汇总专用缴款书收据联;
(2)税收完税证存根联;
(3)邮寄汇款收款凭证;
(4)代扣代缴税款凭证报查联;
(5)代收税款的银行提供的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汇总划解税款清单;
(6)罚款收据存根联;
(7)《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
(8)票款结报单。
4、入库凭证,具体包括:
(1)各种缴款书回执联;
(2)《预算收入日报表》;
(3)《更正通知书》。
5、提退凭证,具体包括:
(1)税收收入退还书报查联和付账通知联;
(2)《核准退税通知书》;
(3)小额税款退税凭证存根联;
(4)提退清单。
5、其他凭证:指除以上各种凭证外,可以证明税收经济业务发生完成的其他凭证。具体包括:
(1)《纳税保证金收据》和《发票保证金收据》;
(2)《票款损失报告单》和损失票款处理批准文件;
(3)损失税金追回及赔偿收据;
(4)拍卖款汇款收款凭证、拍卖品收购发票;
(5)拍卖款转账退款凭证、拍卖款现金退款凭证;
(6)《退税申请审批确认书》;
(7)《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
(8)《催缴税款通知书》;
(9)《呆账税金审批确认书》(关停、空壳呆账税金);
(10)《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
(11)法定清算报告;
(12)核销欠税批准文件;
(13)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14)异地完税凭证。
上述各种原始凭证,如联数不够,可以用复印件或自制凭证作为会计原始凭证。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第二十一条,国税发[1998]186号)
(二)原始凭证审核
双重业务单位审核各凭证受理部门填制或取得合法的应征原始凭证,减免凭证,征解凭证、入库凭证,提退凭证,其他凭证等会计原始凭证及本岗自制的原始凭证;
入库单位审核各基层税务分局(所)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国库等转来的应征原始凭证,减免凭证,征解凭证、入库凭证,提退凭证,其他凭证等原始凭证,及本岗自制的原始凭证。
1、审核
(1)对照原始凭证的填制规定,对接收的凭证全面审核,必要时内外结合审核,对本月原始凭证,最迟在次月末以前审核完毕。
(2)审核的内容
①税收票证的填用是否符合原始凭证填制的有关规定;
②原始凭证必须是证明税收业务已经发生或已经完成的文件,凡是不能证明税收业务已经实际发生或完成文件,都不能单独作为会计的原始凭证。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第二十条,国税发[1998]186号)
③纳税人实行自核自缴方式纳税,缴款书上解日期超过法定限缴日期是否加收滞纳金。
2、核对的内容:
接收本级税收票证管理岗转来的《票证审核(检查)登记簿》,与相关原始凭证进行核对。
3、结果处理
(1)已经审核的原始凭证,加盖戳记以区别,将发现的差错登入《票证审核(检查)登记簿》,涉及税收会计核算需要且能改正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有关岗位改正,税收会计按改正后的凭证正确核算,不能及时改正的应按《税收会计制度》要求核算后更正。
(2)对于多征、少征的款项,及时填制审核错误通知书,退回基层税务分局(所)原经办岗位办理退补。发现有违法乱纪情况的,报请本局领导岗处理。
(3)向本级税收票证管理岗反馈其转来差错信息的落实情况。
(4)对本级税收票证管理岗没有发现的票证问题,填制《票证审核(检查)登记簿》转本级税收票证管理岗进行核对。
(三)审批上报
审核的结果报领导岗审批后,并及时向基层税务分局(所)反馈,带共性的问题或重大数据失误要进行通报并上报州级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
(四)原始凭证汇总
根据实际工作的需求,确定一个时间段(最长不超过十天),把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在一起,产生凭证汇总单。凭证汇总单种类主要有:
1、《应征凭证汇总单》;
2、《入库凭证汇总单》;
3、《征前减免凭证汇总单》;
4、《上解凭证汇总单》;
5、《待解凭证汇总单》;
6、《退库凭证汇总单》。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第二十二条,国税发[1998]186号)
二、记账凭证
(一)编制
将审核后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加以归类整理,编制记账凭证,确定会计分录(具体要求参照税收会计核算环节),作为登记总分类账及其明细分类账的根据,并且与其他环节共享;
编制应征、减免、征解、其他凭证,应按日整理、编制记账凭证,入库、提退凭证按国库收入日报表的日期编制记账凭证;
税收记账凭证填制要求:
1、以审核后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为依据,按每一项税收业务或同类经济业务汇总填制,不得把不同类型的经济业务合并填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2、编制要及时,要按经济业务发生日期及时填制,不得无顺序地编制;
3、总分类账科目和二级明细科目必须填写全称,不得只填写代码、不填写名称或简化科目名称;
4、科目对应关系要清楚,会计分录只能一借多贷或一贷多借,不得编制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
5、记账凭证应按业务发生日期的顺序连续编号;
6、每份记账凭证要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并连同原始凭证及时整理,装订整齐。如果原始凭证需要另外保管或几种不同经济业务共用一张原始凭证的,必须在摘要栏加以说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第二十三条,国税发[1998]186号)
(二)会计凭证的审核
编制结束后,审核记账凭证项目是否齐全,与所附原始凭证金额相符、内容是否一致,会计科目使用是否正确等内容,审核完成后进行汇总记帐。
(三)凭证装订
会计凭证记账后,按照凭证汇总单、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原始凭证的顺序和税收会计档案的要求及时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并注明年度、月份、编号和签章。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第二十四条,国税发[1998]186号)
(四)资料归档
1、按规定分类整理、装订税收会计核算的各类原始凭证、汇总单等资料,定期传档案管理岗归档。传递资料时应填制《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税务文书传递卡》,双方签字确认;
2、税收会计原始凭证、税收会计记账凭证为十年。
二、原始凭证销号与金库对账
(一)入库销号
1、接收资料
按日接收国库转来的"预算收入日报表"和所附的税收缴款书回执联、收入退还书报查联、月份或年度对账单等资料。
2、核对
逐笔核对接收资料的有关总计、分项数据与会计原始凭证,审核入库税款的预算科目和入库级次,发现差错及时开具"更正通知书"。属于国库错误的,通知国库予以更正;属于税务机关错误的,予以调整账务。月份和年度对账,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应于接收到国库对账单3日内核对签章完毕。 
3、根据入库销号信息及统计数据,及时编制《入库率统计报告表》、《税款滞纳金统计表》、《税务行政处罚罚款统计表》等。
(二)信息、资料传递
传递资料时应填制《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税务文书传递卡》,双方签字确认。
(三)资料归档
本岗留存的资料,按规定进行归集、整理。填制《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税务文书传递卡》,传递档案管理岗归档。
三、退税处理
(一)接收退税管理岗传递来的退税文书、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
2、《核准退税通知书》、《退税申请审批确认书》;
3、证明已缴纳税款(多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4、其他需报送的资料。
根据《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核实传递资料的种类和数量,在《税务文书传递卡》签字认可。
(二)退税
1、接收到退税资料后,依据审批确认的税种、金额等内容开具收入退还书。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不包括预缴税款的退还和政策性税收优惠的先征后退等情形),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2、对于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多缴税款,本岗应根据退税管理岗核实后转来的多缴税款数额,开具"收入退还书"办理退付手续;
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本岗应根据基层税务分局(所)退税管理岗核实后经区、县级税收政策管理岗转来的多缴税款数额办理退付手续。
(三)工作时限
1、本岗工作时限: 收齐退税相关资料后,3日内整理审核完毕,并报送相关部门。
2、法律规定
(1)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2)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四、代征、代扣手续费核算
(一)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预算编制
从2002年1月1日起,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
1、编制预算
本岗根据下列标准编制《X年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情况表》、《X年代收代缴税款手续费情况表》、《X年代征税款手续费情况表》: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收税款,按当年预计代扣、代收税款的2%计算;
(2)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委托代征人代征的税款,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了手续费的比例,按规定比例计算;
2、报审
本岗负责将预算资料传递到领导岗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3、报批
经领导岗审核同意报送的,将预算资料上报州级税务机关;领导岗签署不同意见的,按要求重新进行编报。
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预算资料逐级汇总上报。
(二)计算汇总
根据各基层税务分局(所)提交的资料和支付标准,计算应支付的代征、代扣代缴手续费。
(三)报批
按照管理权限规定,将汇总资料签署意见并报请领导岗审批。
(四)代征代扣手续费核算
县(市)级局必须单独设置"代征代扣税款登记簿",并下设"代扣代收"、"委托代征"二类明细科目,用税收会计核算环节的记账凭证,以辅助账形式分税种登记反映代征代扣税款征收情况。
(五)资料归档
本岗留存的资料,按规定进行归集、整理。填制《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税务文书传递卡》,传递档案管理岗归档。
五、欠税核算
(一)接收资料
接受各基层税务分局(所)欠税综合管理岗,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纳税申报管理岗,税款征收岗,税源管理岗,稽查执行岗及县(市)级欠税综合管理岗转来的欠税数额、分类资料并进行审核。
(二)核算
根据接收到的资料,在待征类总账科目下"关停企业欠税"、"空壳企业欠税"、"未到期应缴税款"、"缓征税款"、"本年新欠"、"往年新欠"六类明细科目分类核算。
(三)信息、资料传递
为相关岗位提供欠税数据,由其进行追缴;
日常征收形成的欠缴税金的追缴工作由基层税务分局(所)负责,稽查部门查处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的追缴工作由稽查部门负责。
六、呆账税金核算 
(一)核算范围
在账外设置"待清理呆账税金"总账,专项核算2001年5月1日前发生的欠缴税金(包括2001年5月1日前作出并生效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补税和罚款),按"关停企业呆账"、"空壳企业呆账"、"政府政策性呆账"、"3年以上呆账"、"3年以内呆账"等五种呆账类别、分税种、分户设置明细账核算反映。没有发生清缴和核销情形时,不再纳入"应征"类科目反映;发生清缴和核销情形时,才列入"应征"类科目反映,根据有关凭证借记"上解"类、"在途税金"或"损失税金核销"科目,贷记"应征"类科目,同时在账外"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作相应的减少处理。各类呆账税金的具体范围如下:
(1)"关停企业呆账税金",指因国家产业调整、企业改制等政策要求被依法破产关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被依法责令关闭,以及因自行解散而关闭,已正式公告破产、撤销、解散,但尚未依法终止其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同),经追缴仍未清回的欠缴税金;已连续停止生产经营1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但未公告破产、撤销、解散的资不抵债的企业,以及按税收征管制度规定转入"非正常户"管理的失踪纳税人,经追缴仍未清回的欠缴税金;
(2)"空壳企业呆账税金",指原企业仍然存在,而其主要资产在兼并、重组、出售等改组时已归属新设企业或其他企业,但改组时按企业资产和债务分配情况,依法仍须由原企业承担的欠缴税金。改组时已分配给新设或其他企业的欠缴税金,应转入承担欠缴税金的企业核算,不再列为原企业的欠缴税金;
(3)"政府政策性呆账税金",指1994年税制改革前后,县以上政府对部分国有企业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承包企业完成政府规定的应缴财政收入后,拖欠未缴的超基数税款,以及在"以税还贷"政策实行期间,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用税收归还的贷款,因后来停止执行"以税还贷"政策而造成企业还贷困难,从而拖欠原来用以还贷的税款,经追缴仍未清回的欠缴税金;
(4)"3年以上呆账"核算反映关停、空壳、政府政策性呆账税金外,超过3年(按日历日期计算)在2001年5月1日之前仍未清回的欠缴税金;
(5)"3年以内呆账"核算反映2001年5月1日之前除前四类之外的其他所有3年内的欠缴税金。
(二)接收资料
本岗岗接收欠税综合管理岗和州级税务机关机关转来的调整欠税分类和核销资料:
(1)呆账税金确认申请表(关停、空壳呆账税金);
(2)呆账税金确认通知书;
(3)待清理呆账税金清缴清单;
(4)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
(5)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关停、空壳呆账税金);
(6)调查报告;
(7)其他资料。
根据《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核实传递资料的种类和数量,在《税务文书传递卡》签字认可。
(三)核算
(1)结转账外核算欠税。本岗必须填制"账外核算欠税结转清单",经本局领导签字后作为结转的会计原始凭证并装订保存。结转时,借记"应征"类科目,贷记原来的"待清理呆账税金"和"待征"类科目,同时,根据税收待征类明细账登记"待清理呆账税金"明细账;
(2)发生清缴和核销情形时,根据有关凭证借记"损失税金核销"科目,贷记"应征"类科目。并同时在账外"待清理呆帐税金"科目作相应的减少处理;
(3)呆账税金类别间接转
"3年以上呆账"和"3年以内呆账"发生关停、空壳 企业呆账时,仍按原规定确认,登记相应类别呆账税金明细账。
(四)资料归档
本岗留存的资料,按规定进行归集、整理。填制《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税务文书传递卡》,传递档案管理岗归档。
七、税收会计、统计核算
税收会计核算以年度为决算期,以旬、月为报告期,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法进行记账。
(一)税收会计核算程序
1、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填制《记账凭证》;
2、根据《记账凭证》填制《日记账》;
3、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和《记账凭证》登记明细分类账和有关的辅助账;
4、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总分类账》。(定期按科目借方和贷方发生额汇总编制《科目汇总表》,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
5、《总分类账》和有关《明细分类账》、核对,《明细分类账》与有关的辅助账核对;
6、根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和《日记账》以及有关的辅助账编制会计报表;
7、在整个核算过程中,要对会计凭证以及账账、账实、账表、表表之间进行核对。
(二)税收统计台账
税收统计核算工作必须做到"资料完整、数字准确、口径统一、报送及时"。税收统计工作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税收统计的原始资料和统计台账
税务机关办理的每项涉及税收资金运动的业务都必须填制和取得一定的凭证,这些凭证就是税收统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1、税收统计原始资料分组
①税收统计原始资料主要是征收时填用的票证,税收统计与税收会计的原始资料共享;
②按税种、注册登记类型、行业、品目等进行统计分组,建立统计核算指标体系。
2、税收统计分类核算
税收统计分类是根据税收统计核算和税收统计报表的要求,对统计原始凭证进行归类整理。税收统计分类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三)资料归档
按规定分类整理、装订各类税收会计、统计账簿等资料,定期传档案管理岗归档。传递时填制《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税务文书传递卡》,签字确认。
税收会计总账、明细账为七年,辅助账为五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会计和税收票证档案保管期限的通知》,国税发[1994]224号)会计移交清册、档案销毁清册为十年。
八、编报会统报表
(一)根据经核对无误并进行账务结转后的税收会计总账、明细账、辅助账的相应数据填制税收会计报表。
(二)初审
根据原始凭证(资料)、账簿对报表进行认真的综合审核和逐项审核,审核各种报表的表内、表间的合法性和逻辑性。具体审核方法一般有历史比较、定额分析、分项观察和复核把关等。
主要审核:
1、报表项目是否完整,表内数据是否准确,有无错填和跳栏串行现象;
2、表间相同指标数据是否一致;
3、报表的内容是否与征管范围的划分一致;
4、各税种的划分比例是否准确,入库级次是否准确;
5、结合现行政策,分析减免税金和提退税金是否异常;
6、欠缴税金分类是否准确,呆账税金的确认和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三)报审
本岗负责把初审后的会统报表报领导岗审核。
(四)报送
打印纸质税收会统报表,在报表上加盖相应章戳,按照州级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在月底之前上报州级税务机关。
向州级税务机关或对外报送的会计核算资料,应有核算单位或汇总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签章。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第九条,国税发[1998]186号)
(五)信息、资料传递
打印纸质报表,签章后提供给相关岗位。
(六)资料归档
按规定分类整理、装订各类税收会计、统计报表等资料,定期传档案管理岗归档。传递时填制《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税务文书传递卡》,签字确认。
税收电旬报、电月报为一年,会计月报、季报为七年,会计年报、决算表为十年。
会计移交清册、档案销毁清册为十年。
九、税收会计分析和统计分析、编制分析报告
(一)资料接收
1、基层税务分局(所)分局所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转来的重点税源纳税人经济、实现税款变化资料;
2、基层税务分局(所)分局所纳税评估岗转来税源变化分析资料;
3、稽查局稽查计划及成果分析岗转来对稽查税款的增减收入分析资料;
4、其它岗位按要求传递来的临时性分析资料。
根据《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核实传递资料的种类和数量,在《税务文书传递卡》上签字认可。
(二)分析与调查
1、会计分析
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税收资金运动进行定量定性分析:
(1)应征税金分析
主要是对税源总量及其地县(市)级分布、行业分布、税种分布、预算收入级次分布的分析。影响税源总量及分布的因素很多,除经济因素外,在税收征管上有申报率、按期申报率、批准延期申报户数、应纳税户数和应纳税额、零申报户数、负申报户数、留抵或前期超缴等因素。
(2)欠缴税金分析
主要是分析欠缴税金对收入的影响。分析的主要内容有欠缴税金总量及其变化、欠缴税金分布、欠缴税金构成、欠缴税金占应征税金的比例、缓征户数和金额、缓征税款占应征税金的比例、陈欠和新欠的变化、待处理呆账税金的变化、清欠情况等。
(3)入库税金分析
主要是对解缴国库的税收总量和进度,以及入库税收分地区、分税种、分级次变动情况的分析,同时要分析影响税收入库的各种因素。
(4)其他因素
税收征收管理的力度(如滞纳金)、方法、措施等。
2、统计调查、分析
(1)税收统计调查分为定期统计报表和专门统计调查等
定期统计报表应按规定的核算范围、指标口径和报送时间传送,同时,还应做好各种资料的搜集、整理和鉴别。
专门统计调查是统计调查不可缺少的手段,对于定期统计报表没有反映而实际工作中又需要了解和掌握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可采用专门调查方法。专门调查可分为全面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和抽样调查等。
(2)税收统计分析
①税收统计分析的主要内容
A、各个时期税务机关组织征收的各项收入发展变化情况;
B、税收收入与GDP、工农业生产、商品流通以及社会消费变化的比例关系;
C、各种登记注册类型、城乡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变化与税收的关系;
D、重点税源的发展变化与税收的关系;
E、重大经济政策实施以及税收政策变化与税收的关系;
F、税收征管工作措施的落实效果;
G、其他州级机关确定的分析内容。
②税收统计分析的方法
统计分析方法主要有对比分析、分组分析、平均分析、指数分析、因素分析和时间系列分析、相关与回归分析、投入产出分析等方法。
③对每年的统计数据进行整理汇编,并在此基础上对历年统计资料进行系统地积累和保管。
(三)编写分析报告
根据税收会计分析的结果编制税收会计分析报告,根据税收统计调查的结果编制税收统计调查报告,根据税收统计分析的结果编制税收统计分析报告,分析税收收入的影响因素以及发展趋势等。
(四)报审
将分析报告、调查报告报领导岗进行审核。
(五)上报
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州级税务机关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
(六)资料归档
按规定分类整理、装订税收会计、统计分析报告等资料,定期传档案管理岗归档。传递时填制《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税务文书传递卡》,签字确认。
十、税收会计、统计检查
(一)检查
1、税收会计检查
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采取顺查、逆查、抽查等方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税收资金运动情况、税收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和税收票证管理情况。
(1)税收资金运动情况检查
①应征税金的检查。主要包括纳税申报面(率)、纳税申报时间、纳税申报额的检查;
②欠缴税金的检查。欠缴税金主要是审核税收会计反映的欠缴税金的真实程度。主要包括检查登记户与"待征税金类"明细分类账户是否一致,"待征税金类"明细分类账户记录是否准确完整,申报税金与财务报表是否一致等;
③减免税金的检查。主要是审核减免税政策执行是否正确,手续是否规范;
④征解税金的检查。主要是审核税款的征收是否正确,缴库是否及时,有无积压挪用税款现象;
⑤提退税金的检查。主要是检查退库审批权、程序与手续等;
(2)税收会计核算制度检查
包括:会计凭证检查、科目设置检查、账簿设置检查、记账情况检查、结账、对账检查、会计报表检查等。
(3)税收票证填用检查。结合税收票证管理岗对税收票证填开项目正确性进行检查。
(4)州级税务机关安排的其他检查项目。
2、统计检查
包括对统计核算和统计执法的检查。
(1)统计核算检查主要采取复核、核对的方法检查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统计分组、汇总、登账是否正确,账账、账表是否一致;
(2)统计执法检查采取实地检查的方法检查税收统计工作中统计人员是否认真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工作制度,是否按规章办事。
(二)编写检查报告
汇总检查结果,对每项问题向被检查岗位反馈,听取其陈述意见。落实清楚后,根据最后结果实事求是地编写检查报告,认真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和管理中的不足,针对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报审
检查报告报领导岗审批。
(四)上报或通报
按照规定要求将检查报告上报州级税务机关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督促有关单位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资料归档
按规定分类整理、装订税收会计、统计检查报告等资料,定期传档案管理岗归档。传递时填制《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税务文书传递卡》,签字确认。

2.3.3.3 考核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进行税收会计凭证的销号和金库对账工作;
二、是否按规定负责呆账税金核算;
三、是否按规定负责税收会计、统计核算;
四、是否按规定编报税收会统报表、会计、统计分析报告;
五、是否按规定负责检查税收会计、统计核算制度的执行情况。

2.3.3.4 考核路径
通过查阅《入库率统计报告表》、《税款滞纳金统计表》、《税务行政处罚罚款统计表》等检查,看核算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2.3.3.5 扣分标准
一、未按规定进行税收会计凭证的销号和金库对账工作,扣5分;
二、未按规定负责呆账税金核算,税收会计、统计核算的,扣5分;
三、未按规定编报税收会统报表、会计、统计分析报告的,每缺报一份(次)扣5分,报表数据错误,每错一个数字扣1分。

县(市)局
第一部份 公共职责     第二部份 具体岗位职责(一 )

分局、所
第一部份 公共职责     第二部份 具体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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